祁东湘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向本报反映:食品公司从1998年起整体租赁衡阳市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在租赁期未满的情况下,水泥厂于今年6月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他对食品公司能否取回租赁期间在水泥厂所形成的租赁财产表示担忧。 租赁期间企业破产 据王先生介绍,食品公司于1998年与水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整体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为期7年的第二轮租赁合同。从1998年整体租赁水泥厂开始,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发展“湘江水泥”。特别是2003年底至2004年第二季度又投入巨资对旋窑、立窑和六台磨机进行大修,以提高生产能力。正当食品公司期望在后续的租赁期创造效益弥补前期亏损之际,今年6月16日,水泥厂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为此,食品公司请求有关方面依法确认公司在整体租赁水泥厂期间所形成的租赁财产,并确保实现他们享有的租赁财产取回权,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行使取回权有法可依 此外,王先生认为,水泥厂应对食品公司予以一定赔偿,因为食品公司投入巨资使水泥厂正常运转起来了,正值水泥市场行情看涨、效益最佳时,水泥厂申请破产单方面终止了租赁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食品公司认为,租赁双方签订的《衡阳市水泥厂租赁合同》第六部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使乙方(食品公司)放心在租赁期间投入,凡乙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资金和乙方在甲方(水泥厂)的在账资金,均以甲方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将企业破产重组或以其他方式将企业进行变更,均首先划出乙方在甲方的资产占有部分,不作破产财产和其它变更处理。”该合约符合法律规定,是食品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合同依据。 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的取回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食品公司因此认为,因整体租赁水泥厂而添置的固定资产、在账资金、技改投入、库存物资等,食品公司都享有取回权。 破产清算组:会妥善处理 衡阳市水泥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邓先生向记者表示,破产清算组成立后,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履行破产清算职责。破产清算组接管水泥厂后,终止了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租赁合同,对该公司在租赁期投入形成的租赁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租赁财产进行了评估。他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